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确权工作存在两难》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安乡县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在下渔口镇成功村试点。在县农经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村支两委的共同努力,成功村的确权确地工作到十月底,293个农户的2324亩面积已完成了91.8%的发证工作,发放经营权证269户,有24户的缺口,面积为197亩,其中有16户流出。总的来说,确权工作是按着既定方案健康有序地推进。但在成功村试点的过程中,也碰到了一些实实在在存在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对村级运转造成新的压力。一个影响因素是种养大户的确权确地问题。一般种养大户的土地经营形式是开挖渔池或进行规模种植等。像成功村1组有98亩面积以15年期发包给了某农户,当时是以每亩70元发包租出。但这98亩面积按95年的土地承包关系应是原1组农户的,现在为了确保发证顺利,村里必须将原发包时收取的渔池租赁费如数返还给农户,就等于现在村里要拿出7000元作为对原承包户的经济补偿。另一个影响因素是造成村级债务反弹的问题。2002年该镇开展消赤减债工作,当时用村里机动地抵偿债务是一条主要途径,全镇当年共用近8800多亩田土抵作债务计800万元。通过成功村试点为例,在2002年出让土地经营权抵偿债务的土地面积有250亩,其中150亩耕地按每亩90元出让经营权10年,另100亩是渔池出租,按每亩70元出租15年。而这部分面积除村里机动地外,按95年的承包关系有近180亩需确权给原承包户,如果按照这次土地延包政策确权,那些与村里有债权债务关系而在2002年用土地作抵了的现承包户,又会反过来要求村里用现金还帐,这样就给成功村造成了8万元的债务反弹,预计全镇因这次土地延包确权工作会造成村级反弹债务将达到310多万元。
第二个方面,对维护农户权益上缺少强制的措施。一是关于弃田抛荒户的确权问题。成功村的做法是:对弃田抛荒户要回承包地的,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抛荒户支付200-400元不等的地力补偿费给现承包户,双方协商无异议后再确权,而这个实施办法并无法律作后盾,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双方协商达成统一还是有难度。在98年抛荒面积最多的时期,成功村的抛荒面积达到了140多亩,有些面积抛荒时间长达5年。为了提高土地的使用率,村支两委给其他农户做工作,在农副产品效益很低的那个时期将土地利用起来。但现在,那些弃田抛荒户按照95年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要回土地经营权,现承包户在权益上多多少少要受到影响,因为现承包户无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要确权给现承包户站不住脚,这样,就给那些弃田抛荒的农户失去了约束力。二是关于跟土地有关的执法力度问题。该镇联合村的刮清泉同志,前几年因土地纠纷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书早已下达,也经过几次强制执行,被告方仍没有将那几亩土地经营权出让,使得刮清泉上访不断,造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这说明,我们在土地执法方面还欠缺力度,对农户权益的维护上还有缺口。
鉴于上述两个问题,基层建议:
第一,积极探索完善土地延包的措施,确保确权确地工作的顺利推进。一是要突出土地经营权证的实用性。首先还是要规范发证,做到按程序、按政策,做到群众无异议,无纠纷。其次就是要规范用证,要确定土地经营权证的用证范围,可以在领取各种补贴资金的问题上突出此证的作用。也就是说,无此证就享受不到各种国家的惠农政策,让群众自觉地领证,减少发证过程中的阻力。再者要提高农民对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的关心度,通过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能深刻认识到土地延包确权的重要性。二是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延包工作。对弃田抛荒户要确定一个抛荒期限,如超过两年,就可以失去经营权,可以确权给现承包户。对正在县级以上城市有固定收入来源和住所的,应鼓励其放弃土地经营权。对村里用于消赤减债的那部分土地面积的确权有争议的要出台更实际的实施方案。三是要加大耕地违法违规使用的打击力度。对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要在经济上加重处罚。
第二,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土地流转有个总的原则,就是“依法、自愿、有偿”,这个原则不能违背。在此基础上,基层认为,一是要加大对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到村、到组、到农户家中宣讲的形式,让农民直接了解十七大三中全会精神,特别是对农村发展改革重大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土地流转的政策,要让老百姓吃透政策,领会政策,并在生产生活中灵活运用政策。二是转移农民要有产业作支撑。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不仅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门路,而且可以促进土地向大户规模集中。要加速小城镇建设。让农民入住小城镇,既可提高居住水平,又能将原来因定居所占用的土地节约并流转出来,对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三是要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如要全面取消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给农民以平等的公民权。要真正使农民工享受同等的劳动权益和就业机会,特别要清除对农民工进城的歧视性政策。要创造条件,使农民能逐步享受到与城镇同等的社会保障等,使农民从身份、地位上与城镇居民等同,彻底从对土地的依赖中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