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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供热燃气](精选多篇)

时间:2024-04-09 11:52:41
燃气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供热燃气](精选多篇)[本文共14626字]

第一篇:燃气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供热燃气]

燃气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供热燃气]

**市燃气管理管理办公室针对城市燃气市场不断出现泄露和爆炸事件及潜伏的严重安全隐患,为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本着全面检查、重点突出的原则,近期对全市18个经营液化石油气公司(站)、市区56个经营网点进行了联合检查,查处了存在问题的经营网点15家,违规操作3家

,没收转充石油液化器具2套,50公斤重钢瓶8个,小钢瓶32个予以收缴,下达限期整改通知10家。

通过清理整顿、检查,使**市燃气市场有了明显好转。

一、领导带头,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清理整顿燃气市场的必要性

这次清理、整顿检查燃气市场,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忠轶亲自主持召开了由市建委、市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消防队、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城管监察支队共八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的清理、整顿、检查专项会议。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成立了以8家为成员单位的**市清理整顿燃气市场领导小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责任感,落实监管职责,强化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律意识,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确定清理整顿的重点

为搞好这次城镇燃气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明确了清理整顿检查工作的重点,对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1、燃气供应企业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

2、擅自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的;

3、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钢充装液化石油气和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转充液化石油气的;

4、改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和无《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运送液化石油气的;

5、使用不合格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

6、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燃气的;

7、非燃气经营企业销售充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

8、已充气但无标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入市场的。

三、明确依法经营,规范燃气市场

为使燃气经营企业明确目标,依法经营,使燃气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市明确了燃气市场的具体规定。

1、设立的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取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充装许可证》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审核验收意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对有垄断经营行为的,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3、设置的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应本着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分设。

4、经营网点的从业人员应隶属于有资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利害关系与相应企业挂钩。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对经营网点的安全负责。

5、经批准设置的经营岗点,必须当天收罐,当天充装,当天送出。已充气的重钢瓶,不允许集中存放在经营网点内,夜间不允许存留已充气的钢瓶。

6、城市燃气以发展管道燃气为主,今后不再批准新的石油液化气站。

四、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为使城镇燃气市场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就各部门在燃气市场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和宣传工作;负责对经营网点的规划布局和行业管理的指导,以及对经营网点的审查。对违反《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取得经营燃气条件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及年检工作,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经营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做好气瓶的普查和气瓶充装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不合格气瓶以及不按规定粘贴充装标识的非法转充液化石油气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市交通局要严厉整治使用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和无《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对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6、公安部门要协助当地相关部门做好执法保护工作,对拒不接受依法查处,又不及时整改或扰乱整顿燃气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实行治安拘留。

7、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燃气企业,依法限期停业整改,情节严

第二篇: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燃气市场和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自xx年7月份开始即着手筹备并进行了燃气市场整顿工作。现将基本情况报告如下:一、充分认识市场现状高度重视整顿工作

目前,***的燃气事业呈现出高速发展的局面,天然气自97年的1.8亿立方米到xx年已达到11亿立方米。城市燃气用户已达到300万户,液化石油气也已向郊区、城镇、农村放开,并有了较大的发展。燃气事业的发展和燃气市场的开放拓展,给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我市的燃气事业正从计划经济的模式下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其中液化石油气市场已形成了农村包围城市的局面。因此,在不成熟的燃气市场条件下,由于液化石油气价格的双轨制以及市场管理工作刚刚起步,燃气市场不仅需要开放,而且更需要加以规范,这正是我市积极推进燃气市场化的基本原则。

几年来,全市经过全行业的资质认定和考核工作及历年的清理整顿,燃气企业的内部管理逐步强化,人员素质有所提高,未发生重大爆燃事故。去年3月份和7月份,全市又进行了两次较大规模的燃气整顿,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仍有少数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销售液化气,不仅扰乱了燃气市场秩序,严重侵犯了正规企业的利益,而且对城市、对人民的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液化气经销违法、违规现象又有所抬头

由于液化气价格上调和地区差价的不平衡,在利益的驱动下,个别人私设摊点,倒罐倒卖,无证经营液化气,他们走街串巷,游动推销,缺斤短两,低价招揽,坑害群众。在城乡结合部的街市上,私卖液化气钢瓶和代销气的摊点随处可见,有的一条街上就有5、6家在经营,这种违法经销使用户的安全和利益得不到保证。

此外,目前未经检验的外地钢瓶流入市场,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钢瓶仍在市场流通,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一 ……此处隐藏10222个字……可证》方可从事供气业务。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时限,公开审批条件和内容,加强对《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的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燃气企业工商注册和年检的管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站点,各级工商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在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期间予以规范。

(四)进一步加强燃气器具的安全管理。要依据省建设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器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燃气器具安全管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抓好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工作,依法向社会公布燃气气源适配性检测结果和合格产品目录,并粘贴全省统一的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产品标识。要进一步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所有的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由取得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燃气器具安装

维修业务。要向广大燃气用户宣传购买、使用列入全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适配产品目录》的产品,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应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用户的监督,切实履行好户内设施和燃气器具安全检查宣传的责任和义务。要大力推广使用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所有燃气燃烧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所有家用燃气灶具应按照[gb16410-2014]要求加装熄火保护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和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以及未粘贴检测合格标识的燃气燃烧器具。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在用钢瓶的管理,大力推广企业自主产权的钢瓶管理制度,鼓励液化气经营企业收购单位、个人所拥有钢瓶,严格执行在用钢瓶只能在检定周期内使用的规定,积极推广“送气上门”服务业务,推行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和燃气器具的安全检查,确保用户正确使用燃气,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五)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燃气企业法人(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处长必须取得由省建设厅颁发的《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燃气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包括燃气管道工、燃气输送工、燃气调压工、燃气表修理工、燃气用具修理工、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工、供气管理员、液化石油气钢瓶检修工、液化石油气罐区运行工、液化石油气机械修理工、液化石油气灌瓶工)以及从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企业内部安全检查人员都要依法取得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凡是从事燃气管理、服务、储运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配备配齐相应的专业和作业人员。

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篇:全区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燃气市场的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对全区燃气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为指导,以《××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燃气安全、维护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为目的,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推动我区燃气市场管理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健康有序、方便安全的方向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

城区内所有从事燃气经营(包括生产、运输、储存、输配、供应等)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个人及燃气用户。

三、清理对象及内容

(一)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建设燃气工程项目或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从事民用或车用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

(三)单位或个人无危险品准运手续和相关证照运输液化石油气(包括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单位或个人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五)非法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

四、整顿对象及内容

(一)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及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存在不安全隐患或设备和设施状况达不到相关规范要求;

(二)燃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抢险预案不健全,安全消防设施不完备。

(三)燃气企业经销的燃气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计量误差大于规定标准;

(四)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或未接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

(五)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储罐等压力容器未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

(六)气源厂及各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不得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持有《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或《液化石油气供应许可证》的方可给予充装;

(七)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及供应站,必须分别持有《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液化石油气供应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八)坚持打击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验钢瓶的充装行为,各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一律不得充装不合格或超期钢瓶;

(九)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超过检验期限或无安全检验标志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重瓶);

(十)燃气燃烧器具经营单位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或充有燃气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一)液化石油气槽车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证照(危险品运输营运证、押运证、从业资格证等)不全运输液化石油气和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二)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车违章运输;

(十三)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超越规定项目经营;

(十四)燃气企业专业管理、安全、技术和操作等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未取得岗位证书;

(十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规范和标准安装燃气器具或安装未经检测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清理整顿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5日至9月15日

(二)清理整顿阶段:9月16日至10月20日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工作的顺利实施,区政府决定,成立全区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长:××区政府办主任

××区建设局局长

成员:××区建设局党委副书记

××区安全办主任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交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行业管理站,主任由××兼任,副主任由×××成员单位有区建设局、区安全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公安局治安科、区交通局运管处。联系电话:××,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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