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的原则,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关于做好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文件精神,学校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落实2016-2017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现将我校此项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学校研究明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适用对象
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按照文件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确立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的组长深入家庭调查,班级推荐,年级认定,最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成立学校认定工作机构
(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家庭困难班级评议小组。
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班级民族选举产生(申请者除外),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年级认定工作组。
学校成立以包级主要领导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年级认定工作组,负责对本年级各班推荐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年级层面的认定工作。
(四)学校认定工作组。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政教处主任、副主任,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认定工作组,负责学校层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统一确立认定标准
各班级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确立了以下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五保户、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各班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没有列入贫困生范围: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6)有其他重大违纪的同学。
五、严格认定程序,确保工作实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工作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向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如实填写《淄博市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村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需重新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认真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认定标准的基本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进行评议,按相应比例确定本班级困难学生资格,报年级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习认真重视此项工作,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出困难家庭,一定程度上解决家庭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