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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讲课稿

时间:2024-02-17 03:16:40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讲课稿[本文共38271字]

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当代中国强调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既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的结果,又是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所处的时代背景所反映的时代精神的考量,同时还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与民主法治建设的未来前景的把握。正是这些综合因素显现了我国畅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 实际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本身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原因,当然也就是其必要性。而就当代中国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言,这种时代背景基本上由三个方面构成。 第一、全球化的现实影响。随着世界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更大规模、更深层次、更为多样的复杂的彼此联系和相互缠绕,经济全球化已经不再是一个猜测或者预测而是切切实实的真实的事实与现象了。于是,一国内部的几乎全部领域的各种事务都毫无例外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一个直接的现实问题就是我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涉及政府行政事务领域的法律制度就决定性地不得不进行大规模的自我清理与调整,并以wto规则为路标而转向。同时,也是在这种全球化的现实影响之下,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也向全世界各个国家提出了国家或者政府治理方式(所谓的“治道”) 的变革的倡议,也就是从“治理”到“善治”。“善治”的核心其实就是“依法治理”,就是政府行政(行政的方式、手段、程序)的法治化。这是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际大背景。 第二、改革开放深入展开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不断把改革开放向更加深入的层面引领,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党和政府逐渐意识到了法律和法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从对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总结之中印证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发展之中不可或缺的地位。这构成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内社会背景。 (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在指出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方面的必要性之后,我们还可以从政府本身的角度来分析其必要性,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于我国政府工作所可能带来的直接的好处。分为三种类型,即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法理型权威作为把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依靠法律来确立和维系的权威,乃是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政府权威建立和维持的常规形式,这种法理型权威在日常政治统治和行政活动中的直接的现实体现就是依法行政。通过依法行政而形成的权威由于是把执政党和政府领导人的意志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制度转换而依靠制度的运作而不是依靠领导人的主观意志来形成的权威,这种权威的建立过程也就是依法行政的过程,它使政府权力本身的合法性得以充分体现,也使政府能力得到极大的提升,真正能够做到政府政令贯彻通畅、令行禁止,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消解上有政策、下有对称之类的政府能力弱化和权威不足的问题,同时也能够使政府政策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至于朝令夕改、反复无常。 第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落实政府责任。一个社会能不能保持持久的稳定性,能不能真正得到民众的拥护,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政府在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责的同时能不能真正落实其所承担或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之中都是以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来具体加以规定的。这首先要求法律对于各级政府之间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权限划分清晰、责任明确、而且这种权力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的稳定。同时,各级政府或者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在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运作,不得越界,同时还必须对由于行政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基于日常事务管理而自然产生的那种权力扩张和权力滥用的倾向保持相当的警惕,严格依法行政就可以通过对于既有的制度的遵守而控制和克制权力的这种扩张和滥用的倾向。而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也就是要求政府在日常事务的处理或者说日常性的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始终把对公民权利的日常保护与行政救济作为政府行政权力运作或者政府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属点,也是政府权力运作的实质评价标准,同时还是政府行政权力限制与自我克制的最根本性的理由。这样,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便于政府、政府官员、人民群众清楚地区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政府首长、政府部门领导人、具体的政府官员在其职权活动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样,一方面便于落实相关的职责担当与任务分配,另一方面在出现了滥用职权或者怠惰行为的时候也便于分清具体的责任人,便于政府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 第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正是由于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以及具体的政府官员,都具有在法律法规规定之下的制度化了的职能与权责担当,在自己的权责范围之内又具有法律保障的自由裁量权限,因此,大大减少了因为权力赋予没有制度化而造成的职能分工模糊、权责规定不明确因而相互推委、互不负责而使公民权利受到损害和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的发生。各级政府、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以及各政府官员与工作人员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级政府及其各个职能部门的运作才能做到协调配合、顺畅高效,也才能减少各种各样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消耗与浪费,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第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改善政府形象。通过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政府自身深刻认识了行政权力的扩张本性和受到滥用的可能性,因而理解并通过制度设计对其加以限制的必要性,明确了行政权力的根本性指向以及政府的根本性的责任在于对公民权利的日常生活事务的行政保障;同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政府的责任更明确了,政府也获得了更大的和更稳定的权威,行政效率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且这些明显的优势又是有法律制度给予保障而不是暂时的现象。这将极大地促使广大民众对我们的政府产生高度的亲切感和认同感,民众也将更加拥护和理解政府的各项具体政策,也真心地愿意配合政府的各项政策的落实。这将极大地改善我国各级政府在我国民众心目中的具体形象,就当前而言这无疑将极大地逐渐缓解我国民众与各级政府、民众与各级政府官员甚至一般工作人员之间的基于不信任而产生的直接对立和矛盾,逐步化解民众与政府之间或者说官民之间所存在的紧张关系,从而建立起真正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 法治的实质和核心乃是法律的统治,这几乎是全球性的共识。法治政府,就是始终坚守和服从法律的统治即法律至上原则的政府,也就是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都始终依据法律而展开并符合法律的实质和程序要求。在我看来,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就在于: 第二、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这有几层意思:(1)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其进行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进行其权限范围之类的立法和规章条例 ……此处隐藏36143个字……权的滥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建设法治政府,是适应改革开放新阶段的新形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完备的法制来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以及利益关系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需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和调整。特别是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也要求我们按照国际的通行规则办事。建设法治政府,要依法界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作为政府应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更好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三,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建设法治政府,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基本途径。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各级政府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和增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建设和谐湖北,维护社会稳定。

二、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

近年来,我省各级行政机关不断转变和更新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完善在行政过程中执行国家各项法律、地方各项法规、规定和相关制度的方式,加大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力度,依法行政的水平得到了提高。

(一)结合贯彻落实《实施纲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行政许可法,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施行,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2014年以来,我省以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管理创新。各级政府部门纷纷举办讲座和培训班,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积极组织新闻单位广泛宣传,效果明显。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12645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保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定的700项行政许可事项,同时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按照《实施纲要》要求,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制度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近年来,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规定,从制度上健全立法工作程序。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工作中,我们扩大立法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我们还采取座谈会、研讨会、协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等形式,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不断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

(三)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政府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显著标志。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必须从体制上大胆革新。我省已在武汉、襄樊、宜昌、黄石等地,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改革,从体制上解决多头执法、执法缺位、执法机构膨胀等执法扰民问题,对全省起到很好的示范效果。现在,又有10多个市县正在着手进行执法体制改革的准备工作。

针对过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落实的问题,我们探索建立把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挂钩的新制度,以增强各级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并即将出台《湖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规范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省政府制定了《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于2014年5月1日实施。《规定》明确规定,要建立报备登记、审查意见反馈、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等各项制度,积极督促各地各部门按要求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正在全省铺开。

(四)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防范和化解各种矛盾,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环节。行政复议是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法律制度。在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坚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机关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对合法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并主动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既有效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又积极支持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管理,提高执法水平。

三、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努力将这一工作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法。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再通过行政管理方式解决问题。强化间接管理和事后监督,切实转变管理理念,转变政府职能。遵守信赖保护原则,维护政府信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管理效能,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

(二)努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行政机关制定各项制度,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法制统一,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制度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为此,要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争议协调制度、定期清理制度等。

(三)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职责权限,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继续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提高执法的整体水平。

(四)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完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不仅要纠正错案,而且要惩戒责任人。畅通行政争议的解决渠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事项。规范行政裁决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决纠纷方式。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舆论监督,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认真实行行政复议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五)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提高法律素养,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观念来思考研究情况、分析问题,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善于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善于调解人民内部矛盾和处理其他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政府法制机构一定要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当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用。■

(作者系湖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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