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平安索赔申请书通用多篇为网友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一为配合正在开展的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有效遏制一段时期以来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2014年1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了为期五个月的打击各种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三家联合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法院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了一大批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的犯罪线索,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立案侦查、实施抓捕和审查,部分案件已经宣判,相关行为人受到了法律惩处,有力震慑了各种规避执行行为,强化了社会诚信意识,教育、鼓舞了群众。
案例1: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拖欠73名公司职工14万余元工资后逃匿,被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庭审期间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
执行法院:重庆市开县法院
执行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申请执行人:袁祖桃等65人
被执行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08年12月5日,陈联会、雷必容出资设立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从事针织品加工销售业务,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县。截止2011年6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累计拖欠袁祖桃等73名职工工资共计144474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会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同年7月、8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职工为此多次群体上访。8月10日,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联会下达了限期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告知书,陈联会未予理会。2011年9月,袁祖桃等65人依法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讼。同年11月,开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袁祖桃等65人工资合计124311元。
由于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袁祖桃等65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开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查封了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遗留在租用场地内的机器设备。经依法评估后,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委托公开拍卖。由于机器设备陈旧,无人竞买,两次降价后流拍。开县人民法院对以上设备进行公告变卖,亦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该设备抵偿债务。期间,陈联会始终不予露面。
2014年1月26日,开县人民法院经研究后认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罪,于是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年5月22,陈联会在昆明机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间,陈联会通过家人向袁祖桃等65人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124311元。
2014年11月27日,开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联会将没有到法院的另外8名职工的19313元劳动报酬也支付完毕。考虑到陈联会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行动,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判处陈联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在该系列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高度重视追索劳动报酬等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的案件执行,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依法进行了打击,提高执行威慑力,效果良好。该案顺利执结再次表明,人民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黄起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将银行存款转移至案外人名下,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福建三明市大田县法院
执行案由:继承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林兰香
被执行人:黄起滨
【案情摘要】
2014年3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林兰香与被告黄起滨继承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黄起滨须于2014年4月2日前付清林兰香继承余款19万元。调解书生效后,黄起滨未如期履行义务,林兰香向大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田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黄起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裁定冻结、扣划黄起滨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大田县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后,以当面谈话等方式责令黄起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黄起滨仍拒不履行。之后,大田县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查询,查明黄起滨曾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帐户中的存款130余万元转入案外人名下,且其无法说明转款事由,大田县人民法院遂以黄起滨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后,黄起滨于2014年11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次日与与林兰香达成执行和解,支付林兰香执行款及利息共人民币23万元,林兰香书面请求对黄起滨从轻处理。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起滨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黄起滨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其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及利息,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大田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起滨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生效调解书也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范畴。本案被执行人黄起滨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130余万元银行存款转至案外人账户,致使生效调解书无法履行,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还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那些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如能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案例3:许军燕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以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执行申请人:徐守龙
被执行人:高雪珍
【案情摘要】
2006年3月5日,高雪珍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徐守龙发生碰撞,造成徐守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雪珍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徐守龙伤势构成八级伤残。徐守龙将高雪珍诉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107026.4 ……此处隐藏14221个字……0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鲁山县工商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王大锁财产损失89.652万元,驳回原告王大锁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下发后,王大锁以应当全赔为由,提起上诉。被告鲁山县工商局认为,王大锁不具备一审原告主体资格,造成错误变更登记的原因是申请人提供虚假登记所致,工商机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提出上诉。
南阳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原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投资人,王大锁认为争议的变更登记行为侵犯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适格的,上诉人鲁山县工商局在办理北店四矿工商变更登记时,显属违法。且该变更登记行为已由平顶山市中院生效行政判决予以撤销,争议的变更登记行为给上诉人王大锁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六因为法院的违法扣押,四川着名“养猪大王”刘定国不久前向省高院申诉提出了国家赔偿,索赔额高达700万余元。
1998年9月,安县法院下达裁定书:撤销1993年的查封裁定,解除查封。2003年5月,安县法院确认其扣押行为违法。一个月后,刘定国向安县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索赔700万元。当年8月,安县法院作出赔偿86.16万元的裁定,创下了全国国家赔偿之最。但刘定国随即向绵阳中院申请国家赔偿。今年6月29日,绵阳中院作出决定:安县法院赔偿刘的研究所直接经济损失52万余元。
日前,刘定国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寄出了国家赔偿申诉书,提出的赔偿金额依然是以前的700万余元!64岁的刘定国说:“赔多少钱已不重要,最重要的是找回公平!要是不经历这11年,我早就成为亿万富翁了。”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七关键词:银行;保函业务;防范措施
银行保函业务主要是银行按照客户的请求因而开设的具有担保职能的文件。通过保函在合同中不同作用和担保人承担的不同的担保职责。依照信任银行信誉的申请人的合理要求,对其相应的受益人提出的有关经济方面的索赔款项书面上的付款保证,或者有关经济方面的索赔款项的承诺书所属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支付。银行保函业务得以维持下去最重要的就是银行本身的信誉度。近几年来,相关的银行保函业务不管是在国内经济活动中还是国际上有关对外经济的交往活动中,均扮演着无法替代的角色,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一点看出银行保函业务的重要地位。但是,伴随着银行保函业务的优点其缺点也需要我们的足够的关注度,尽管银行保函业务以信用度为主,且其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但其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隐形与显性的风险。以下,本文将就银行保函业务风险的产生原因、原因所涉及的因素以及有效预防措施进行论述,对我国银行保函业务信用进行分析、学习。
1银行保函业务风险的产生原因以及涉及的相关因素
银行保函业务风险的形成有种种原因,主要由以下三类人的不当行为导致,这三类人分别是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申请人,即对于案件提出法律诉讼的人,也可叫做原告。反担保人,即为了防止担保人出现意外而无法承担责任,而所设立的人设。受益人,即被指定收益的人,在有关经济方面的索赔款项的书面上的付款保证或者有关经济方面的索赔款项的承诺书所属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支付的最终受益者。而银行保函业务方面涉及的相关因素也是与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这三类人息息相关。在关于申请人方面,如果申请人的资信度较低,未按期履行甚至不履行与银行签署的各项条例条款,银行有很大的可能性因此进行索赔。当反担保人或者申请人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经济效益急剧下滑,银行也可能面临巨额的赔款的惨况。受益人与银行事实上是一种双方签署合同的关系。银行将会对担保的信函进行独立保管,保证其独立性和其安全性。但是当银行对于有关经济方面的保函条款的索赔款项进行义务性的行为,向担保人进行赔偿金的支付时,其受益人的索赔很有可能是没有边界的。因此,必须严格加强对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的提前审核,对银行保函业务信用风险能力进行深入探索。
2银行保函业务信用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在银行与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签署协议之前,对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必须进行严格的调查,银行必须搞清楚其信用度、资信度甚至其经济能力,做好前期的调查工作。其中,要对反担保人的调查要更为严格,对其经济能力范围进行推算、预估。为了防范甚至是避免因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的种种原因导致最后银行承担巨额的索赔资金的风险,由此,可以向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提前收取一定的担保金,在与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协议规定时间范围内,加强对其所属公司的了解,不定期对其所属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以免出现上述情况,与此同时,也可以让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进行物权抵押,当其违约时,对其物产进行没收,对其物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归属银行所有,得以最大化降低银行所将要承担的损失。其次,也需要加强对信函保管体系方面上的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银行保函业务体制,严格要求每一层次的领导阶层,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的完成每一项所下达、分配的任务。与此同时,建设利于银行的内部管理,不能按照原有的老样式、老套路、老制度培训工作人员,要在平时就对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培训,深入贯彻科学方法。将银行保函业务的工作目标具体化、细致化、实际化,将被动工作转化为主动积极工作,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甚至是世界观,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最终使思想方面上的理论与现实生活中的实践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我国银行保函业务信用抗风险的能力。
3结束语
我国银行行业要结合当前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对银行保函业务信用风险的有效防范,与此同时,追上时代的步伐,进行创新,将我国银行保函业务更加科学化、体系化、民主化,尽可能的将我国银行保函业务信用风险降到最低甚至不存在,由此,可以使我国银行行业更加快速发展,更加壮大,我国国民经济水平不断上升,在稳定中求发展。
参考文献:
[1]林辉。银行系统的风险成因及防范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33).
[2]李钦,张崴嵬。跨境收购项下银行保函条款风险防范[J].中国外汇,2016(14).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八2008年6月份,在万安县某公司工作的邱荣平(化名)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经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邱荣平属于工伤。在与肇事司机达成交通损害赔偿协议之后,邱荣平的家属肖萍(化名)向当地的社保机构申请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社保局迟迟不予书面答复,于是肖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社保机构行政不作为。
即将开庭审理之时,社保机构出具书面答复,根据《吉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41条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或者工伤涉及其他民事赔偿的,应当按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因邱荣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已经超过了工伤保险待遇,所以社保机构不予补差。对于社保机构的书面答复,肖萍第二次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社保机构要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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