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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意见参考

时间:2024-07-29 09:43:34
企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意见参考[本文共10718字]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促进项目尽早落地开工,特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

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发布)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第二篇: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实施意见

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实施意见

2014-05-26 09:55:39录入人:admin2

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做大做强公司实力,为瑞安市现代化大城市建设服务”的基本方针和工作使命,深入推进公司“三大职能”实施,充分发挥企业文化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能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公司2014-2014总体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培育和发展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具有瑞安国投特色的优秀企业文化,努力培育具有创新精神、实干精神、团队精神、奉献精神、廉洁精神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和员工队伍,努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全面提升瑞安国投的总体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设先进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党政领导的共同职责。要将企业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与企业中心工作的方方面面紧密结合,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与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与企业宣传工作相结合,与企业创建文明单位相结合。最终实现报效祖国、服务社会、关爱员工三者相统一。

2、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坚持把人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第一要素,立足企业和员工和谐发展,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以人的发展带动企业发展,以企业发展促进人的发展。以广大员工为主体,领导大力倡导、身体力行,充分引导员工广泛参与,使企业文化建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文化。

3、坚持深度融合、务求实效。以深入宣传共同价值观、核心理念、企业精神、企业标识为突破口,把文化理念融入到具体的规章制度中,渗透到管理环节,建立科 ……此处隐藏5938个字……制度规范。必要时,可邀请部分政府业主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建议,提升监管水平。

2、整合监督力量定期组织抽查。充分发挥和有效整合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能,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发改、建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选择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实效。

八、提高监管实效

1、加强岗位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严明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尤其是干预招投标。要督促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自觉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对重点岗位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及时预警,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

2、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探索制订各类工程项目建设成本的参照定额标准,提高效益分析的客观性,并以合同管理为中心,研

究建立责任、激励和约束机制。要围绕工程建设目标和管理要求,以“工程质量、建设进度、投资控制”为重点,积极开展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列入机关单位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3、加强案件查办工作。充分发挥建设领域案件协查机制作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教育挽救干部,惩处腐败分子,防止国家建设资金流失。

第四篇: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附件1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合理用能审查的申请

静海县工业经济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耗能(电)总量达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用能审查标准,现已备齐合理用能审查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特提出审查申请。

请予以受理。

附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一式三份)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登记表》(经法人代表签字和项目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

3、 含节能专篇内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相

应资质的工程设计部门编制独立的节能专篇。

4、 有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

6、…………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五篇: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2005年11月22日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但有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四)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跨市、县、自治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

第四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送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名称、地点、性质、所属行业、规模、总投资额、开工时间和建设期限等。

第五条对企业报送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范围

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拒绝备案或者实行审批、核准,并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不予以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制作不予以备案决定书并说明不予以备案的理由和依据。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或者不予以备案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六条对予以备案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协助企业尽快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矿产资源开发、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对予以备案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取消投资项目或者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期限等备案内容的,应当参照报送备案的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或者变更备案手续。

第八条省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理结果及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投资主管部门。

市、县、自治县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上一个月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理结果报告省投资主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材料应当进行整理、分析。

第九条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引导社会投资。

第十条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网址等,随时接受有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投诉。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申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

(二)未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建设的;

(三)企业以拆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报送备案的;

(四)未及时办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注销备案、变更备案的。

第十二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将应当审批、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为备案的;

(二)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

(三)对不予以备案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矿产资源开发、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等相关手续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固定资产项目的,参照本办法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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