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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履职行为问责处理办法

时间:2024-08-15 07:34:34
员工履职行为问责处理办法[本文共7089字]

公司员工履职问责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依法依规治企,加强公司内控管理,规范职工行为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

第三条  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管理中心、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问责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与职工考核、任用、奖惩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履职问责处理方式分为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处分。根据违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上三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并处。

(一)经济处罚,包括损失赔偿、扣发绩效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

(三)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  组织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和纪律处分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   

组织处理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适用对象为公司各级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主要为公司基层副职以上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的处分期为半年;记过、记大过和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撤职的处分期为两年;留用察看的考察期为一年、二年。

降级,应当在相应职务薪酬等级范围内降低一个及以上薪酬等级。无薪酬等级可降的,降低一个及以上薪酬档次。无薪酬档次可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撤职,应当撤销现任所有职务。撤职时应当降低一个及以上职级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安排领导职务。无职务可撤销的,给予降级处分。 

职工受到处分,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劳动合同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员工,在停职检查期间,发放50%的基本薪酬(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薪酬为基本工资项及岗位工资项合计数。

第九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又发生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予以开除。

第十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 ……此处隐藏1729个字……"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仿宋, SimSun; font-size: 21px;">(四)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五)违反公司其他管理规定的(10点以后约谈女员工)

第三十五条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管辖范围内违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因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履职问责。

第三十六条  职工有其他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三十七条  监察部门负责职工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业务主管部门在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并根据需要配合调查。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参与并负责办理问责事宜。

第三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职工的调查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经主管监察部门的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确有违规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三)对违规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被调查人在违规违纪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后,经集体讨论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审理;

(四)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给予处分、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将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涉及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岗位、薪酬、劳动合同等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七)有关部门应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单位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公司以前涉及违规处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追及效力的问题,从轻  参考纪律处分条例

本办法施行前,已做出处理决定的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办法。尚未做出处理决定的,如果行为发生时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而本办法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策处理,但是如果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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