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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精选多篇)

时间:2024-02-27 11:52:42
合同标的(精选多篇)[本文共11528字]

第一篇:合同标的

练习二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现有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买卖叫做()

a.凭样品成交b.看货买卖c.凭规格买卖d.凭产地买卖

2.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提供买方确认,经确认的样品叫 ()

a.复样b. 回样c.参考样品d.卖方样品

3.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其表示品质的方法常用()

a.良好平均品质b.看货买卖c.上好可销品质d.凭说明书买卖

4.在国际贸易中,对生丝、羊毛、棉花等有较强的吸湿性商品,其计重办法通常为()

a.毛重b.净重。c.公量d.理论重量

5.在国际贸易中,对技术型产品表示品质的方法是()

a.凭规格买卖b.凭样品买卖c.凭说明书买卖d.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6.对工业制成品交易,一般在品质条款中灵活制定品质指标,通常使用()

a.品质公差b.品质机动幅度c.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d.规定一个约量

7.对一些质量不稳定的初级产品,在规定品质条款时,其灵活制定品质指标常用()

a.品质机动幅度b.品质公差c.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d.规定一个约量

8.品质公差条款一般用于()

a.工业制成品交易b.初级产品交易c.纺织品交易d.谷物类产品交易

9.品质机动幅度条款一般用于某些()

a.工业制成品交易b.初级产品交易c.机电产品交易d.仪表产品交易

10.适用于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表示品质的方式是()

a. 凭等级买卖b.凭样品买卖c.凭商标买卖d.凭说明书买卖

11.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之规定,对于“约量”允许其增减幅度不(更多请关注:wwW.)超过()

a.3%b. 5%c.10%d.15%

12. 国际贸易中,大宗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一部分工业制成品习惯的计量方法()。

a、按面积计算b、按长度计算c、按重量计算d、按容积计算

13.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叫 ()

a.运输包装b.销售包装c.中性包装d定牌

14. 按国际惯例,包装费用()。

a.不应包括在货物价格之内,并在合同中列示

b.包括在货物价格之内,但必须在合同中另外列示

c.包括在货物价格之内,一般不在合同中另外列示

d.不应包括在货物价格之内,也不必在合同中列示

15. 凡货、样不能做到完全一致的商品,一般都不适宜凭()买卖。

a.规格b.号码c.标准d.样品

16. 定牌中性包装是指()

a.有商标 牌名 无产地 厂名b.无商标 牌名 无产地 厂名

c.有商标 牌名 有产地 厂名d.无商标 牌名 有产地 厂名

二、多项选择题

1. 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 )

a.凭规格买卖b.凭等级买卖c.凭标准买卖d.凭说明书买卖

e.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2.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 )

a. 看货买卖b.凭样品买卖c.凭规格买卖d.凭等级买卖e. 凭标准买卖

3. 在国际贸易中, 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凭样品成交可分为( )

a.凭卖方样品买卖b. 凭买方样品买卖c.凭对等样品买卖d. 凭图样买卖 e.凭参考样品买卖

4. 对等样品也称之为( )

a. 复样b. 回样c.确认样品d.卖方样品e.买方样品

6. 运输包装的主要作用在于( )

a.保护商品b.防止货损货差c.促进销售d.宣传商品e.吸引客户

7.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建议和推荐,标准运输标志的内容包括( )

a.收货人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b.参考号c.目的地

d.件数号码e.条形码

8.在国际贸易中,溢短装条款包括的内容有()。

a、溢短装的百分比b、溢短装的选择权

c、溢短装部分的作价d、买方有权决定是否收取溢短装的货物

三、判断题

1.合同的数量机动幅度选择权只能由买方行使。( )

2.在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卖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即为定牌生产。( )

3.若一方违反了所约定的包装条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但无权拒收货物。( )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次要条款。( )

5.卖方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该样品称为复样。( )

6.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提供买方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叫复样。( )

7.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约量”应解释为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

8.对吸湿性强的商品一般采用公量计算重量。( )

9. 凡是能够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 )

10.凭规格买卖,又提供了样品,卖方所交货的品质,既要完全符合规格要求,又要和样品完全一致。( )

11.在合同品质机动幅度内的货物,买方不得根据品质情况调整价格。 ( )

12.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价,根据惯例,应按毛重计价。( )

13.卖方所交货物如果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收全部货物。( )

14.如果同时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成交,则要求交货品质只要和其中任何一种一致即可。( )

15.在选择订立品质的方法时一般不宜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成交的表示品质的方法。( )

16.根据品质公差条款,卖方所交货物,只要在品质公差范围内,买方不得拒收,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 )

第二篇:合同标的不明确

合同标的不明确

合同标的不明确

【案例】

某年1月,某市石油公司与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加油站维修项目合同书》。协议约定:建筑公司为石油公司提供加油站维修服务,建筑公司按石油公司提供的图纸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按工程预算的90%付款,合同价款以经中价审计审定的结算报告为 ……此处隐藏8169个字……10%,含杂质4%,金额40%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案例3]

达成一笔小麦的交易,:“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多装了15公吨。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根据《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量,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量,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本案卖方出口的商品是1000公吨散装小麦,且信用证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则只要卖方按信用证规定且要求银行支付的金额不超过25万美元,银行就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支付货款。

[案例4]

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

装,每袋50千克,价格为每吨200美元不足500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或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或计价。本案中我方用双线新麻袋包装货物,每袋50千克,但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说明我方短量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因此,买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5]

某外商欲购我“华生”牌电扇,但要求改用“钻石”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

国外这一要求实质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不过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时应注意其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进行注册。在无法判明的情况下,为安全起见应在合同中列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的条款。

[案例6]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

(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案例10]

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问题: 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案例18]

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 按cif条件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ing in wooden case”

案例分析:

综上所述,本案中公司公司首先负有单据不符的责任,b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了款,并获得单据,而且处置了单据,放弃了处置单据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失去要求退货、退款的权利。为了补救这一失误,a公司采取的措施是与b公司协商,或承担应的20%进口税,或以其他办法妥善解决,以求得b公司的谅解,及时提货,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案例20]

2014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t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请分析海关的处理是否

正确。

案例分析:

海关处置正确。这实际上是一个定牌中性包装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中性包装,尤其是定牌中性包装,在按照买方的要求注明有关商标、牌号外,还应注明以后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或知识产权纠纷,由买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案例22]

英国穆尔公司以cif伦敦的条件,从兰陀公司购买300箱澳大利亚水果罐头。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箱装,每箱30听。”卖方所交货物中有150箱为每箱30听装,其余150箱为每箱24听,买方拒收。卖方争辩说,“每箱30听”字样并非合同的重要部分,不论是24听还是30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买方应接受。

案例分析:

有些国家的法律,把买卖分为两类,一种叫凭样品买卖,一种叫凭说明买卖。后者所包括的范围很广,不仅涉及商品品质方面的问题,也包括数量,甚至包括合同中有关装运期、包装和货物花式搭配方面的陈述。按照英国买卖法的规定,凡合同中一切有关货物“说明”的事项都是合同的要件,如有违反,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本案例中,英国法认为,包装是属于“说明”的组成部分,属于要件,卖方违背合同要件,买方有理由拒收全部货物,也可以接受合乎规定部分,拒收不合规定部分,并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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